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0-2008) 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
此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适用于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此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入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此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
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在此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