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 (GB 21522-2008) 国家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等。
此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排放限值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排放限值。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矿井、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瓦斯排放控制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矿井以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瓦斯排放控制管理。
此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建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矿井或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