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直流电源 第3部分:电磁兼容性(EMC) (GB/T 21560.3-2008) 国家标准《低压直流电源 第3部分:电磁兼容性(EMC)》由TC60(全国电力电子系统和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
起草单位: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等。
起草人:陆剑秋 、周观允 、邱见青等 。
GB 21560的本部分规定了功率等级不超过30kW、交流输入或直流输入电压不超过660V、直流输出电压不超过250V、的各种电源装置的电磁兼容性要求。电源装置独立运行,或安装在有足够电气和机械防护的其他设备中。对于在某些特殊工业领域使用的电源装置,可能有其他产品EMC标准。这时,可执行本部分,也可执行那些产品EMC标准。许多电源装置是作为涉及不同EMC标准的大型设备的部件使用,下面a)和b)给出电源分类和相应EMC标准的适用范围。电源的详细分类见附录A。a)预期独立运行的电源本部分适用于作为具有直接功能的单元而开发的电源装置,尤其是市场上的独立单元。b)部件电源可分两类:1)视同仪器的部件电源本部分适用于视同仪器的部件电源装置,其EMC要求按仪器考虑,而未针对其使用预先考虑更多的EMC试验。这不包括作为维修备件销售的电源装置,它们已作为整机的部件进行试验。2)预期供专业组装/安装人员用的部件电源本部分适用于这类电源,只是有助于为满足不同终端产品标准规定相关的EMC要求。这类部件电源预期由专业组装人员装入终端产品。这些终端产品可能销售给专业组装人员,或是投放到专业批发市场。两种情况下,终端产品的使用者都不是只履行其自身的职责。假定组装后进一步的EMC试验。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电源装置的EMC限值和试验方法,包括可能对其他电子设备产生干扰的电磁发射限值,以及连续的、瞬时的传导骚扰和辐射骚扰的电磁抗扰度限值。本部分规定的是电源装置最低限度的电磁兼容性要求。遵守本部分,不再要求额外的EMC试验,亦无超出本部分所述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