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气艇 第2部分: 发动机最大额定功率为4.5kW~15kW的艇 (GB/T 20897.2-2007) 国家标准《充气艇 第2部分: 发动机最大额定功率为4.5kW~15kW的艇》由TC241(全国小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708研究所。
起草人:王海军 、张伟东 。
GB/T 20897的本部分规定了总长小于8 m,最小浮力为l 800 N的充气艇(包括刚性充气艇)的设计、材料、制造和试验的最低安全性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拟在环境温度一15℃~60℃范围内运行的下列类型的充气艇:——V型:能获得发动机额定功率为4.5 kW~15 kW的充气艇;——VI型:由面积大于6m2的帆推进的艇(见附录A)。注:额定功率小于4.5 kW的艇,参见GB/T 20897的第l部分,额定功率大于15 kW的艇,参见IS0 6185—3。本部分不包括单舱艇和浮力大于12 kN及发动机功率大于4.5 kW、由无支撑材料制成的艇,且不适用于水上运动艇和充气救生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