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3883.1-2005) 国家标准《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由TC68(全国电动工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已被标准 GB 3883.1-2008(全部代替)
第一部分涉及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交流单相和直流额定电压不大于250V、交流三相额定电压不大于440V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只要适用,第一部分涉及人们在日常使用工具以及合理预见的误用工具时,实际遇到的由手持式工具引发的常见危险。
带电加热元件的工具属第一部分范围。这些工具也将符合GB 4706系列的相关部分。
能够安装在支座上、不需改变工具本身即可作为固定式工具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下文简称工具)也包括在第一部分范围内;但在此情况下,可能需要附加要求,如第二部分规定。
对于不与电网隔离、且基本绝缘由不按工具额定电压设计的电动机,其要求在附录A和附录B中规定。
第一部分不适用于:
--在经常有特殊条件例如腐蚀性或爆炸性大气(尘埃、蒸汽或气体)存在的场所使用的手持式 工具;
--制备和加工食品的手持式工具;
--医疗用手持式工具(IEC60601);
--属GB 4706.41范围的电热工具.
在车、船或飞机上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在热带国家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注:注意下列事实:在许多国家,其健康、劳动保护、水源等主管部门规定有附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