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GB 19192-2003) 国家标准《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由628(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标准规定了隐形眼镜(硬性镜和/或软性镜)护理液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 装、标志与使用说明等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隐形眼镜专用护理液产品。
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 (GB 19192-2003) 国家标准《隐形眼镜护理液卫生要求》由628(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起草单位: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标准规定了隐形眼镜(硬性镜和/或软性镜)护理液的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包 装、标志与使用说明等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隐形眼镜专用护理液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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