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GB/T 18750-2002) 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由33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被标准 GB/T 18750-2008(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深圳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
1.1此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分类、型号、技术要求、检查和验收、标志、油漆、包装和随机文件。
1.2此标准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处理量不小于100t/d(1d=24h,下同)、不大于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5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不应低于此标准要求。
1.3掺烧非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掺烧常规燃料或用常规燃料助燃的生活垃圾焚烧锅炉不应低于此标准要求。
1.4引进的同类产品或部件不应低于此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