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此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此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此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此标准执行。
此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