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轮机 烟气排放 第2部分:排放的自动监测 (GB/T 18345.2-2001) 国家标准《燃气轮机 烟气排放 第2部分:排放的自动监测》由TC259(全国燃气轮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起草单位:南京燃气轮机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在持续且不受限制的时间内,用于进行连续测量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所用硬件的选择和操作的要求。应当对烟气中指定的排放物的浓度、绝对数量及燃气轮机的有关气体组成和必要的运行条件进行监测。除了对此标准使用GB/T 18345.1-2000中定义的术语和符号外,还适当增加了一些术语和符号。此标准既对监测环境、仪器测量和记录,又对质量评定和数据修正提出了要求。此标准适用于所有产生机械轴功率和(或)发电驱动用燃气轮机,也适用于船用燃气轮机,但不包括航空用燃气轮机。对配备有利用排气余热的装置,此标准可以作为基础使用。此标准适用于开式循环燃气轮机。对半闭式循环燃气轮机和具有自由活塞式压气机或特殊热源的燃气轮机,此标准也可作为基础使用。未经各方协商一致,此标准不用于燃气轮机烟气排放的验收试验。对大量地,即超过某一定限值而排放到空气中的成分,应该进行监测。这些值应由各方协商一致来定。此标准要求连续监测以下参数:排放物、稀释气体(OCO)、烟气流量(计算或按要求测量的)、燃料消耗量及燃气轮机装置性能。对定期取出的燃料样品要求进行化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