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国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18484-2020(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此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此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