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7-2000) 国家标准《石棉制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8068.3-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石棉制品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石棉制品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石棉制品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棉制品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参考此标准,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