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2-2000) 国家标准《皮革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8082.1-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所。
此标准规定了制革厂(皮革、皮革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所建制革厂及其扩建工程。现有制革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臭味实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