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3-2000) 国家标准《炭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8068.4-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炭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炭素厂及现有炭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炭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炭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