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71-2000) 国家标准《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8071.1-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青岛市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氯碱厂(电解法制烧碱)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的新建氯碱厂及现有氯碱厂的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氯碱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山谷等复杂地形条件下的氯碱厂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