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 国家标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由450(应急管理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应急管理部。已被标准 GB 5083-2023(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
此标准适用于除空中、水上交通工具,水上设施,电气设备以及核能设备之外的各类生产设备。
此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社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此标准的规定,并使用其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