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力计 第1部分 纯音听力计 (GB/T 7341.1-1998) 国家标准《听力计 第1部分 纯音听力计》由TC23(全国电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已被标准 GB/T 7341.1-2010(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听力计的一般要求以及采用心理声学测试方法,通过与标准参考阈级的比较,以确定听阈级的纯音听力计的具体要求。此标准的目的旨在保证:a) 用符合此标准的不同听力计,按照GB 7583(见第2章)所描述的方法,对给定人耳所进行的听力测试,尤其是听阈测试,应给出基本相同的结果。b) 所得结果代表受试耳的听力与参考听阈之间的有效对比。听力计可按以下方法划分;按其产生测试信号的型式、按操作方式或按其所测试的听觉功能范围的复杂性(即诊断、筛选等),但为了给听力计以合理的分类,划分五种型别,1型、2型及3型为能作诊断评估的听力计(即具有起码的气导与骨导功能);4型、5型为只有气导功能的仪器。此标准概括了听力计的总要求以及构成整体的功能单元、信号源、信号级控制及换能器的总要求。此外,由于所规定的单元只概括主要的测听应用,有些仪器对常用纯音乐听力计不一定需要,在此标准中也未作规定(如诱发电位记录的听觉刺激器),但包括测量听觉灵敏度所用的线路或阈上信号的出现,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应章节,标准中描述所给仪器功能要求的相应各章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