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T 17222-1998) 国家标准《煤制气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7222-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所。
此标准规定了煤制气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煤制气厂及现有煤制气厂(包括煤气调压站及贮存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现有煤制气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条件下的煤制气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保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