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GB 16933-1997) 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时,废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准则和质量保证。
此标准适用于所有向近地表处置场发送的废物,其中主要是核电厂、核燃料循环和核设施退役所产生的废物。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废物也应参照执行。
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 (GB 16933-1997) 国家标准《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的废物接收准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
此标准规定了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时,废物接收的基本要求、接收准则和质量保证。
此标准适用于所有向近地表处置场发送的废物,其中主要是核电厂、核燃料循环和核设施退役所产生的废物。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和应用中所产生的废物也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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