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试行) (GB 16487.2-1996) 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试行)》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16487.1-2005(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此标准规定了进口治炼渣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此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2619.0000的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铍及其他废料的进口。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试行) (GB 16487.2-1996) 国家标准《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冶炼渣(试行)》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已被标准 GB 16487.1-2005(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司。
此标准规定了进口治炼渣中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夹带物和放射性污染的控制要求。此标准适用于海关商品编号为2619.0000的冶炼钢铁所产生的熔渣、浮渣(包括钒渣等),氧化铍及其他废料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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