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 16354-1996) 国家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此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此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此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GB 16354-1996) 国家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此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此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此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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