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90-1996) 国家标准《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白求恩医科大学预防医学院。
此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与处理。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90-1996) 国家标准《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白求恩医科大学预防医学院。
此标准规定了急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慢性放射性甲状腺炎、放射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放射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工作人员,非职业性受照人员也可参照此标准进行诊断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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