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4867-1996) 国家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此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一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此标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