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60-1996) 国家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此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 16360-1996) 国家标准《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上海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临床核医学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此标准适用于临床核医学应用放射性核素和药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包括敷贴治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声明:资源收集自网络无法详细核验或存在错误,仅为个人学习参考使用,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不能下载?报告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