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 13367-1992) 国家标准《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华清环境保护公司。
此标准规定了对实际上只可能带来可忽略的危险的辐射源和实践实行豁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以避免财富和人力的无谓浪费。此标准适用于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的申请、审批和实施。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 13367-1992) 国家标准《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由467(生态环境部)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华清环境保护公司。
此标准规定了对实际上只可能带来可忽略的危险的辐射源和实践实行豁免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以避免财富和人力的无谓浪费。此标准适用于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的申请、审批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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