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 (GB/T 12726.2-1991) 国家标准《核电厂事故及事故后辐射监测设备 第二部分: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由TC30(全国核仪器仪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2726.2-2013(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核工业第二研究所。
此标准规定了核电厂事故和事故后气态排出流中放射性惰性气体连续监测设备的特殊要求,包括设计要求和检验方法。此标准适用于连续监测核电厂事故和事故后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惰性气体的连续监测设备。此标准不适用于制样和实验室分析方面的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