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1661-1989) 国家标准《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被标准 GB/T 11661-2012(全部代替)
起草单位:江苏卫生防疫站。
此标准规定了焦化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此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焦化厂及其扩建改建工程。现有焦化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焦化厂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