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除外)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8788-1988) 国家标准《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三硝基甲苯除外)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天津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因接触苯胺、硝基苯或其他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的衍生物发生的急性中毒。此标准不包括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引起的皮肤损害,后者诊断和处理,见GB 7804-87《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