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标准 (GB 7916-1987) 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由46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标准起草组。
1.1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标准。
1.2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黏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此标准。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此标准的规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5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