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7804-1987) 国家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科院职业病所。
此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此标准引言中规定的定义,并具有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此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GB 7804-1987) 国家标准《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科院职业病所。
此标准是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的总则。凡符合此标准引言中规定的定义,并具有规定的临床类型者,均可按此标准的原则进行诊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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