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4869-1985) 国家标准《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黑龙江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4869-1985) 国家标准《职业性局部振动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由36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起草单位:黑龙江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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