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指南 (DB3209/T 1240-2023) 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盐城市药学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
起草人:刘丽丽、姚立娟、周仁云、邓晓文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的术语和定义,确定了总体要求,提供了机构设置、人员、工作制度和程序、资源保障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时可参照执行。
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指南 (DB3209/T 1240-2023) 主管部门为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所属卫生和社会工作。
起草单位: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盐城市药学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
起草人:刘丽丽、姚立娟、周仁云、邓晓文
本文件界定了医疗机构药物警戒工作的术语和定义,确定了总体要求,提供了机构设置、人员、工作制度和程序、资源保障的指导和建议。本文件适用于盐城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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