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规程 (DB34/T 1719-2023) 主管部门为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检验的技术资料、作业环境、金属结构、检验内容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用于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检验;起重量不大于10吨的冶金用LD、LX电动单梁起重机及LH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起重量不大于10吨的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门式起重机;起重量不大于10吨的吊运熔融金属的钢丝绳电动葫芦、环链电动葫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