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可燃物质的烘干室 安全技术条件 (DB44/ 458-2007) 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起草单位:广东省机械研究所、广东省机械工业标准化站、广东省技术监督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起草人:吴智恒、林敏、梁玉、杨曼丽、陈伟平、陈远飞、李志宏、彭乃球、赖萍
本标准规定了在烘干作业时释放可燃性物质烘干室(炉)(以下简称烘干室)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材料或工件表面使用溶剂进行预处理、印刷、喷涂、浸渍等工艺后进行烘干干燥或固化的独立设置烘干室或其它干燥设备二包括烘干室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 —用于烘干的便携式加热器; —药品和食品的干燥炉: 对于任何情况下所释放的可燃物质浓度都不超过3%爆炸下限的烘干室或其它干燥设备,可不遵守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