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影像设备临床使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 第6部分: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DB32/T 4451.6-2023)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起草单位: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妇幼保健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常州市妇幼保健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医用影像设备临床使用管理与质量控制规范 第6部分: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DB32/T 4451.6-2023) 主管部门为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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