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 第4部分:失业保险 (DB4403/T 254.4-2022)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起草人:吴登记、董文红、李阳武、胡继红、李东、邱林平、顾云、王彤、杜乐、张静、杨霖、谢剑鸣、符丽莉、吴恋、曾碧静、骆晶、王慧、杨洁、高江萍、王晓芳、上官诗荟、张亚娜、王贤俊、江淑媛、李翼、梁宝如、陈瑞楷、李莹。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深圳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单位、个人提供失业保险服务,以及对失业保险服务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