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粉尘危害风险评估指南 (DB4403/T 243-2022)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左弘、周伟、李天正、王雪毓、香映平、于碧鲲、陈浩、田亚锋、林艳发。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风险评估及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石棉粉尘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
用人单位粉尘危害风险评估指南 (DB4403/T 243-2022) 主管部门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深圳市坪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左弘、周伟、李天正、王雪毓、香映平、于碧鲲、陈浩、田亚锋、林艳发。
本文件适用于深圳市用人单位粉尘危害的预防、控制、风险评估及管理。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粉尘、石棉粉尘的职业危害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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