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乳山大花生 (DB3710/T 161-2022) 主管部门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业分类所属农、林、牧、渔业。
起草单位:乳山市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
起草人:王日新、孙乃军、任洁、孙启花、郑强、李海涛、李汉燕、张强、牟晶晶、于晓玉、陈志新、丛辉、戴璐、王浩哲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乳山大花生。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乳山大花生 (DB3710/T 161-2022) 主管部门为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部门为威海市农业农村局,行业分类所属农、林、牧、渔业。
起草单位:乳山市农业农村事务服务中心
起草人:王日新、孙乃军、任洁、孙启花、郑强、李海涛、李汉燕、张强、牟晶晶、于晓玉、陈志新、丛辉、戴璐、王浩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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