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 2159-2019) 主管部门为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玻璃行业协会、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义环保特种玻璃(江门)有限公司、旗滨集团河源旗滨硅业有限公司、广东青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等。
起草人:雷育涛、黄少塔、丘锦荣、陈林、陈志鸿、赵建军、陈鑫、江静茹、方平、高强、王海鹏、魏粉利、蔡倩怡、任明忠、郑晶、陈志航、吴文成、吴颖欣、梁文钟、谢小晶等。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电子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管理。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按现行GB 26453、GB 29495等相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