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5/ 1782-2018)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刘怡靖、姜炳棋、张健、杨雯婷、吴锡峰、陈巧俊、陈益明、林振芳、黄文丹、钟雪芬、张银菊。
本标准规定了合成革与人造革制造、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