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于节能监测 (DB31/T 732-2013) 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经济运行的机组配置、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运行技术要求、电能消耗考核和节能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动机驱动、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25MPa、动力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的经济运行。
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经济运行于节能监测 (DB31/T 732-2013) 主管部门为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制造业。
起草单位: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
本标准规定了动力用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经济运行的机组配置、基础管理、运行管理、运行技术要求、电能消耗考核和节能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电动机驱动、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25MPa、动力用容积式空气压缩机(站)及系统的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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