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5/ 323-2011) 主管部门为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厦门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起草人:焦卫东、陈文田、庄世坚、陆从容、林文辉、欧寿铭、吴耀建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二类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切排污者(包括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标准涉及的行业排放标准与现有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应根据行业适用范围从严执行;对于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其他行业(本标准涉及的行业除外)按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