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 (DB44/ 694-2009) 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粤IV)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汽油发动机机动车
车用汽油(仅用于实施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油) (DB44/ 694-2009) 主管部门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业分类所属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汤大钢、丁焰、李爽、王燕军、尹航、陈大为、王若素、徐宇波、张永波、刘红卫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汽油(粤IV)的分类和标记、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取样、包装、标志、贮运。本标准所规定的产品适用于汽油发动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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