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城市市区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森林草原防火,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和天然草原、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防消结合的方针。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居住或者工作的.公民,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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