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5篇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xx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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