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样本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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