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28篇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报请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答复申请单位。经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期限届满拒不恢复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所需费用由覆盖或填堵单位承担。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应有市或区水务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于验收日十五日前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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