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第三条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