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技术要求 (YD/T 4127-2023) 主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分类所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中科智道(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凤凰网、金山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凤凰云祥(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福州橙子生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盛大游戏有限公司、金石易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起草人:李洁、王月、曹鲁、张炳华、张晓雪、郭亮、徐鹏、康楠、李崇辉、王少鹏、王国兴、沈国忠、吴美希、钱声攀、刘水旺、周明、谢丽娜、詹志辉、吴亚洲、秦英鹏、王坤、刘鹏云、王朔、王全国、王建新、金龙、黄勤、王海洲、陈桂新、夏利兵、郑常奎、刘鹏云
本文件规定了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能力的服务条件及服务要素,定义了服务能力的各项关键服务指标,提出了服务能力评价的划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评价服务商的对外服务能力水平,整体对服务商承揽互联网数据中心(包括云数据中心)业务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进行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