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治安反恐防范要求 第3部分:水力发电企业 (GA 1800.3-2021) 主管部门为公安部,行业分类所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反恐怖局、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公安部第一研究所、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蓄能发电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投集团五凌电力有限公司、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天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杨志刚、朱军、廖崎、吴祥星、杨玉波、张合、周群、徐思钢、张宗远、马楠、杜效鹄、万凤霞、贾超、张妍、王继琳、周兴波、张晓光、朱哲、黎静、冯真秋、李茂、潘建、后开祥、郑新刚、郝为华、吴斌、王翰龙、高庆丛、杨弘、王玉孝、曾再祥、段川、苗寿波、彭华、钟永强
本文件适用于水力发电企业的治安反恐防范工作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