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25.4-2014)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代替HJ/T 25-1999。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 (HJ25.4-2014) 主管部门为生态环境部,行业分类所属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代替HJ/T 25-1999。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的土壤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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